各市(州)文体旅游广电局(文物局)、省直文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革命文物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央宣传部、国家文物局《关于持续开展革命文物名录公布工作的通知》(文物革发〔2022〕13号)要求,省文物局组织各市州文物行政部门、省直有关文博单位和相关收藏单位开展了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及国有馆藏可移动革命文物申报,经党史、文物专家审核认定,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青海省第二批革命文物名录,现予以公布。
青海省第二批革命文物名录包括不可移动革命文物5处(其中: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1处)、可移动革命文物63件/套(其中:一级文物3件/套、二级文物10件/套、三级文物16件/套、一般文物9件/套、未定级文物25件/套)。
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各文博单位要以此次革命文物名录公布为契机,严格落实革命保护责任,进一步夯实革命保护管理基础工作,着力深化革命文物价值挖掘和利用创新,加强研究阐释和展示传播,进一步强化教育功能,提升传播能力,切实把革命文物保护好、管理好、利用好,充分发挥革命文物在党史学习教育、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切实让革命文物活起来。
附件:1.第二批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名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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