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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文化市场执法领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批指导案例

  • 时间:2022-09-24 00:00:01 来源:  作者:  点击:

  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高文化市场经营者守法意识,引导社会公众共同关心并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现发布我省文化市场执法领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查办涉未成年人保护的第二批指导案例。

  案例一:信阳市某娱乐俱乐部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案

  2022年5月27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的歌舞娱乐场所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某娱乐俱乐部涉嫌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经核实,2名娱乐消费人员年龄均未满18周岁。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许昌市某歌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案

  2022年6月7日,许昌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许昌市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许昌市某歌厅涉嫌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经核实,12名娱乐消费人员均未满18周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许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平顶山市某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

  2022年5月5日,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某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涉嫌接纳2名未成年上网消费,经核实,2名上网消费人员均未满18周岁。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新乡市某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

  2022年6月30日,新乡市文化广电和外事旅游局执法人员根据12345服务热线举报线索,到新乡市某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发现该场所涉嫌允许1名未成年人进入场所上网,消费12元。经核实,该上网消费人员未满18周岁。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新乡市文化广电和外事旅游局给当事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如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文化市场经营行为,欢迎社会公众通过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进行举报。

  责任编辑:李辰琪


原文链接:http://hct.henan.gov.cn/2022/09-23/26119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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