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文化和旅游局:
为引导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加强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培育文化产业新业态,推动全省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省文化和旅游厅决定开展青海省文化产业园区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根据《青海省文化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青文旅发〔2021〕266号)有关规定,申报青海省文化产业园区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园区所在地政府高度xxxx0重视文化产业发展,创建积极性高,建立支持园区建设发展的工作机制,并已将该园区列为政府重点扶持对象。
(二)园区发展目标和定位明确,具有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在土地、建设、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文物保护等方面符合国家及我省相关规定和标准;园区内文化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内容健康向上,产业特色鲜明,对区域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园区正式设立并实际规范运营2年(含)以上,有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园区管理运营,各项制度健全,运转良好。
(四)园区主导产业突出,已集聚不少于20家文化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60%(含)以上,并拥有一定数量在行业内具有较强影响力的骨干企业。
(五)园区基础设施完善,能够为文化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硬件条件,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和创意孵化空间,能为入驻企业提供产业与政策咨询、投融资、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企业孵化等专业性服务与保障。园区内非文化类商业及其他配套面积不得超过园区总建设面积的20%。
(六)园区在体制机制创新、产业融合、产品研发、业态创新、科技应用、传播推广、运营模式、文化传承、公共服务等方面具有示范价值和带动作用。
(七)园区内企业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近2年没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
(八)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材料
申报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青海省文化产业园区认定申请报告书》(附件1)。
(二)园区建设和发展规划。
(三)截至申报时实际在园的园区入驻企业名录及产值,包括文化企业和非文化企业法人。
(四)园区运营情况报告(包括园区空间和功能布局、发展沿革和现状、产业基础和定位、核心竞争力、效益分析、坚持正确导向、履行社会责任、配套公共服务、政策支持、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入驻企业及相关数据统计分析等)。
(五)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运营管理主体的完税总额证明材料。
(六)园区近年来的产业成果、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登记及获奖证明文件。
(七)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合法经营的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复印件,经营合同或租赁合同;截至申报时实际在园的文化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租赁合同复印件。
(八)其他《认定申请报告书》中所填写数据需提供的有效佐证材料,如2021年度的审计报告(含审计意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园区基础设施和硬件环境合法合规性佐证材料。
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申报资格。
三、认定程序
(一)申报主体(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向所在地市州文化和旅游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市州文化和旅游部门对照认定管理办法和申报通知要求,进行实地评估初审。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择优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推荐并报送推荐材料。
(二)省文化和旅游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根据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意见,拟定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名单。
(三)通过公示的园区认定为“青海省文化产业园区”,颁发牌匾,在省内主要媒体向社会发布,并按程序给予奖励。
四、申报要求
(一)各地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园区申报工作,认真组织,严格审核和把关,确保高质量完成此次园区申报工作。
(二)各地初审通过的园区申报材料(纸质材料一式二份,装订成册,附U盘拷贝所有电子版材料信息)务必于7月31日前报省文化和旅游厅产业发展处,逾期不予受理。
寄送地址:西宁市解放路12号省文化和旅游厅产业发展处,邮政编码:810001
(三)本通知可在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网站查询和下载(http://whlyt.qinghai.gov.cn/)。
联系人:陈 琳
联系电话:0971—8230238
2022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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